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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54039518/2017-00396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文日期:2017-11-18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通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通告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1-18

 涞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

    

    

    亚硝酸盐(俗称火硝)多用于染料工业,在食品加工中到上色防腐作用,不是必须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剂量使用有严重的毒副作用,且其外观与食用盐极为相似,易于误食而致中毒中毒后发病迅速,致死率高。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因误食亚硝酸盐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频发,群体性事故多,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为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俗称火硝)销售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凡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集体用餐、职工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单位、餐饮店、小饭桌、小吃店、快餐店、各类食堂食品加工点和食品摊贩等一律禁止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包括含有亚硝酸盐成分的食品添加剂)。

二、采购食盐必须从正规商业网点购买,严禁购买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

三、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必须建立销售台账,严禁将亚硝酸盐售于餐饮服务及各类食堂、小饭桌等单位。

、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把进购使用关,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增强对食品中使用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法添加剂,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五、各餐饮服务单位严禁在食品加工环节中添加非法添加剂。

  自公告之日起在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亚硝酸盐专项整治行动,对各环节已采用存放亚硝酸盐的要立即予以封存销毁,对发现在食品中非法使用添加亚硝酸盐及其它非食用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予以停业整顿对发现在食品中使用亚硝酸盐及其它非食用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销售亚硝酸盐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七、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用有亚硝酸盐加剂的食品,监督举报使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312-4835564

    特此通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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